申办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2、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办学场所。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可以到“教育局”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