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问题,你问我答
发布时间:2021-06-28
Q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需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产业目录中的条件同时又是小微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15%的税率是否不能叠加享受?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可以选择在其中一个地点一并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缴纳房产税,因此不能选择其中一个地方汇总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还可以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