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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关于开票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6-09


Q1: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吗?

 相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2: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Q3:
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Q4: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前无需预缴税款。

Q5: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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